关于耕地的使用,你真的用对了么?
导读: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尤其对于中国这种人口大国,耕地保护的重要程度关系到中国人口吃饭的大事,由此我们可以想到:人民吃得饱饭,也为国家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就目前社会经济社会发展而言,城市化发展、工业新兴化,留给人民耕地资源不断减少。因此,耕地问题逐渐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也已拉开帷幕。
到底什么是耕地?耕地使用人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基本案情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
三日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安市国土局)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同年5月28日,西安市国土局向孙某分别作出并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孙某未做任何陈述。
随后,西安市国土局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亩土地上新建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地3.96亩合计26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76560元等处罚。
面对这一结果,孙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请求。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上诉。
苗木花卉种植符合耕地正常使用么?
首先,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耕地(也称基本农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本案中,孙某认为其将耕地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属于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建立钢构大棚是种植养殖农作物的必需,并未改变土地的种植养殖用途。
显然,孙某的辩称,只是其单方面的看法。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对本案分析,在经常以种植农作物为生回或有这种社会经验的个人和单位来看,“麦苗不给树苗让道”,苗木花卉种植属于对基本农田擅自改变用途,国家禁止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违法使用耕地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么?
本案中,假如孙某在农田上违法建设大棚、种植树苗影响邻田上的农作物采光权,行政机关能做处罚吗?邻田权利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造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不动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可见,上诉问题为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行政法合法行政原则“法无规定不可为”,因此,相关部门不能就此问题作出行政处罚,邻田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对自己权利的救济。
律师提醒您,生活中遇到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时向律师求助,避免给自己制造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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