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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上市公司(普法词条|上市公司)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16 09:46:08    

中文名:上市公司


英文名:The Listed Company


类别:公司法


概述


公司法第120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特征


作为股份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最典型地展现了股份公司的法律特征。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的特点如下:


(一)股票公开发行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证券法第9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经注册公开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前提。“上市”的含义就是公司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


(二)最具公众性。在大陆法系的公司分类体系中,上市公司无疑最具公众性。由于股票的公开发行与集中交易,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联系最为紧密,上市公司主要功能的形成和释放,都离不开证券市场。任何社会公众只要在证券市场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就成为其股东,且借助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动辄数万、数十万乃至数百万,且一直处于频繁的变动之中。


(三)受法律规制最严格。上市公司的公众性以及与证券市场的紧密联系,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影响大,涉及面宽,各国立法都将上市公司作为规制的重中之重。各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多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的,如信息强制披露就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


(四)治理最规范。在国家立法以及证券市场的多重规范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整体上要好于其他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范


仅就公司法的规定看,我国对上市公司规定有四项特别的法律规范。


(一)绝对多数决。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独立董事。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上市公司必设独立董事,对其他公司没有此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是一个必设职位,其他公司是否设置,由公司自主决定。此外,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即“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不适用于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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