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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罪名解读:倒卖文物罪

39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1 17:50:56    


法律规定:【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倒卖文物的犯罪。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根据对文物方面犯罪的实际情况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实际需要,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决定》,将上述表述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将投机倒把罪作了分解,不再使用投机倒把罪名,而是将倒卖文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在本节作了规定,并作了以下修改和完善:一是增加了“以牟利为目的”的规定。对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分子的主观要件予以明确,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防止执行中随意性过大,也有利于打击倒卖文物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文物的流失。二是增加了单位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这主要考虑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对文物的经营买卖实行严格的管理,对于哪些单位可以经营买卖文物、哪些文物可以进行买卖以及通过何种方式买卖,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1991年文物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只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才能从事经营文物的收购业务。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文物对外销售或拍卖业务的,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要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实践中有一些单位以牟利为目的,打着各种借口,进行从事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文物市场秩序,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文物的流失。对单位犯倒卖文物罪的,必须予以坚决惩处。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倒卖文物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罪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或者拍卖的文物,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无权从事文物商业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也包括具有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权的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经营文物的商店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也要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我国允许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民间可以通过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购买,拍卖购买,交换或者购买他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等方式获得文物,但这些文物都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范围包括哪些呢?文物保护法对可以流通的文物以及不能买卖的文物作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有文物,即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4)下列可移动文物: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这些文物都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在认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时,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售或者为了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都应当认定为“倒卖”,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对倒卖文物罪规定了两档刑,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交易数额大,造成珍贵文物流失或者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流失,造成大量珍贵文物流失或者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等情形。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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