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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采矿购买炸药 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82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4 09:52:35    

2012年6月份,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伟(化名)经李宏(化名)介绍私自到平谷区某村开采金矿,并约定了分红比例。商定好之后,陈伟开始找人施工。同年9月,李宏让陈伟在十八大会议召开前将挖矿所用的炸药储备好,陈伟便给了李宏5000元钱,让李宏去购买炸药,并存放于矿井巷道内,后被群众举报。民警从矿洞中查获乳化炸药170卷及散装炸药、导火索等物。经鉴定,乳化炸药每卷295克。

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陈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鉴于李宏有揭发他人杀人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即可构成此罪,数量达到5倍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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