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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5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1 14: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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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解答:

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A、依法继承要提交材料;

B、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C、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D、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解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者多人申请。

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批准拨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材料;出让的,提交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补充协议。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有关材料以及分割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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