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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什么是自首 ,怎样才成立自首

50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5 23:21:51    

什么是自首?自首一般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进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如前所述,特别自首是指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供述其还未被掌握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一般自首而言,需要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不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非消极性的主动归案,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审判。同时犯罪分子还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主要事实,不得欺骗隐瞒,只有充分满足上述这两种情况的,才能够被认定为自首。

对于犯罪分子在案发后,主动归案的情形由很大,我们结合案例逐一分析下其情况是否符合主动归案的情形。

比如犯罪分子甲在犯罪之后,其行为已经被警方所获知,但是甲误认为警方不知情自己的犯罪情况,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的,甲是否构成自首。

在这个案例中,甲虽然犯罪事实已经被警方所把握,但是还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传讯,甲积极投案的行为值得肯定,因此其行为仍然构成自首。

犯罪分子乙在抢劫之后,因为行踪鬼鬼祟祟,被巡警发现,在巡警未发现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只是日常询问的过程中,乙因为心理素质不好,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这构成自首吗?

这个情况可能很多人觉得很难抉择,但是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的,仅因行踪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所以仅仅是因为行踪可疑而被例行盘问,实际上没有发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仍然成立自首。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自动投案之后,又逃跑被通缉的,在被警方抓获前又自动投案的,是否成立自首的,这种情况可能有点绕,但是只要还未置于被警方控制的情况下,被通缉之后自动归案的,仍然会被认定为自首,其这种设计的考虑因素应该还是为了减轻司法负担,增加结案率。

对于将自己置于警方的控制之下,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比如亲自前往司法机关投案,还有是在家报警等待警方将自己进行归案。

还有一种比如交通肇事,由于要将受害者送往医院,并且还要照顾受害者,无法立刻前往警局自首,犯罪分子还可能会委托自己的亲友代替自己投案,告知警方自己的犯罪事实。

还有一种就自首比较特殊,就是犯罪分子并不是积极主动的去自首,而只是由于亲友规劝而非积极的前往警局投案,这种自首虽然本身发自内心的想要主动归案,但是其也没有进行积极的抵抗,因此我们还是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是那种被亲友强制扭送到警局,或者是犯罪分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亲友主动带领警方而被抓捕的,就不宜被认定为自首。

在自首的动机中,我们不要求犯罪分子是出于真诚的悔罪,才被认定为自首,其只要对自首的态度不是积极的抵抗态度,哪怕是消极的非自愿的自首,一般还是会被认定为自首。

如犯罪分子甲在杀人后,躲藏在深山老林中,一直风餐露宿,食不果腹,其因为生产压力大的问题,在山上藏匿了三个月后,还是主动的投案自首,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犯罪分子自首后,需要注意其要一直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果自首之后又逃跑的,或者是自首之后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就不宜认定为自首。

对于犯罪分子投案之后的如实供述,需要注意到是如实供述可能会因为犯罪分子的记忆偏差、自我理解而对案件事实有出入,但是虽然还是有出入,但是只要供述的案件事实如基本存在的案件事实偏差不大,那么仍然认为是如实供述。

在犯罪分子供述中,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尤其是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犯罪分子对自己无罪辩解的供述,只要其主要事实符合案件事实,就认定为自首,而不看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

在犯罪分子的如实供述中,可能存在反供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行为的解释,开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推翻自己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其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仍然还是认定为自首。

有点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结束后,觉得判决过重,于是在上述中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这时候就不适用自首了。因为自首的设立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加上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行为,对于在一审之后上述才如实供述的行为,其已经浪费了司法资源且悔过的态度不强,所以不宜认定为自首。

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中,大家还容易有一个误区,即其需要供述犯罪的一切事实,例如小王在杀死女友后,前往警局自首,其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但是拒绝交代凶器的藏匿地点,那么这种行为仍然成立自首。

因为如实供述仅要求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精确了一切细节,小王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杀人的主要事实,因此对于证件的藏匿,其可以拒绝供述。

对于特殊自首,就是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犯罪分子,其如实供述其还未被警方掌握的其他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如小张因盗窃罪在审理期间,其供述他还曾经在两年前犯过故意伤害罪,其对故意伤害罪就成立自首。

对于自首制度的设定,其主要还是要把握犯罪分子对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的非积极的抵制态度,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基本认定为自首,享受自首的相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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