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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高利贷”那些罪

85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1 16:52:45    

相信大家对“高利贷”一次早已耳熟能详,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是指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一定期限后,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会被认为是高利贷,在司法实践中,年利率超过24%被视为高利贷。一般情况下,高利贷的行为并不会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形下,其可构成刑事犯罪,并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在何种情形下,放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其量刑标准。

违法放贷可能涉嫌的八大罪名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一定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起来,但是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高额的非法利益,往往采取的是黑社会的手段,或者直接就是黑社会进行的攫取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自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收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之前热议的有高利贷引发的“聊城辱母案”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三、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都是从银行获得非法贷款资金。其不同点在于:高利贷转贷罪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骗取贷款罪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

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五、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六、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七、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八、 暴力逼债涉及的各类罪名

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在收回高额利息时必然会采取逼债行为,容易滋生各类犯罪。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相信大家对“高利贷”一次早已耳熟能详,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是指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一定期限后,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会被认为是高利贷,在司法实践中,年利率超过24%被视为高利贷。一般情况下,高利贷的行为并不会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形下,其可构成刑事犯罪,并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在何种情形下,放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其量刑标准。

违法放贷可能涉嫌的八大罪名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一定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起来,但是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高额的非法利益,往往采取的是黑社会的手段,或者直接就是黑社会进行的攫取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自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收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之前热议的有高利贷引发的“聊城辱母案”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三、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都是从银行获得非法贷款资金。其不同点在于:高利贷转贷罪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骗取贷款罪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

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五、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六、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七、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八、 暴力逼债涉及的各类罪名

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在收回高额利息时必然会采取逼债行为,容易滋生各类犯罪。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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