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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纠纷能诉至法院吗?宅基地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12:45:43    


导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宅基地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宅基地的占有、使用而发生的争议。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公民享有的一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对争议的宅基地进行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经行政机关处理,不得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一、宅基地使用纠纷能诉至法院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可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宅基地纠纷是可以起诉的,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村民之间发生宅基地纠纷时,双方应当事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政府进行调处。村民如果不服,可以诉诸法院。不过,这件事情必须要在三十天内处理。

二、宅基地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案件时,应当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对有关历史问题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尊重历史事实,不能把“黄历”当成“新账”;对已形成的宅基地争议,要分清是非责任,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行政”的原则,处理好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宅基地的认定不能脱离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现实生活中已经形成的事实。

在认定事实时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农民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应当予以保护;对农民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农民不存在违法建筑的宅基地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历史因素、地理位置、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2)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宅基地纠纷发生后,行政机关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应注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处理宅基地纠纷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处理。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农民集体。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农民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

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对历史上已经合法使用宅基地而现在要求确权的,应先解决当时的土地使用关系问题,再进行确权。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使用等方面,要考虑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没有土地来源证明,又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建房等“一户多宅”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保护。

(4)有利于历史和现状的调查研究

农村宅基地纠纷,大部分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除了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应当充分尊重历史,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责任,明确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对那些由历史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土地纠纷,应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分清责任,依法解决。而不能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借口,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扩大宅基地面积。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面积,其部分就属于违法建筑;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面积,其超过部分将无法获得房产证。

(5)有利于争议双方的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协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

2、坚持自愿、平等。在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要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要求,特别是要照顾到弱者的利益;要以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为出发点,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3、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对于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必须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对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要以利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6)兼顾集体和个人利益

在宅基地争议处理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户的集体和个人利益。对农民来说,宅基地是其重要的财产权利,也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农民只有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才能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才能有稳定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发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应当坚持公平合理、兼顾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维护社会稳定。

宅基地纠纷是农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对这类纠纷要采取疏导方式解决,同时要严格区分个人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和因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严格区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避免将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

(7)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宅基地纠纷大多是发生在邻里之间,多由土地界限不清、宅基地界线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解决宅基地纠纷首先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调解中,应先从邻里关系上着手,通过做思想工作,使之互相理解,消除隔阂,取得共识。如果调解无效,才进行法律程序。

但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纠纷的存在及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土地、宅基地位置及四至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明提示:

出现这种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能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书,需要双方先进行协商,争取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请政府出面处理,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要遵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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