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处理
政府因城市规划或发展需要,会收购储备土地,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会将生地变为熟地后再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这个过程政府履行一级开发义务,需要完成建筑物拆除、土地拆迁平整、补偿等。
在实务中,往往政府资金有限,开发商想取得开发地块,就需要由开发商“代”或“替”政府履行一级开发义务,形成代理模式或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
“代”履行模式图
“替”履行模式图
一、“代”政府履行义务
“代”履行义务模式政府是主体,开发商承接政府发包拆迁建筑服务及代理补偿发放业务。企业实际“代”政府履行拆迁、补偿。开发商先行支付的拆迁款实际上为代垫款,拆迁补偿等费用不属于取得土地的成本,构成政府土地出让的成本,政府通过出让净地的形式来得到弥补。
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
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账务处理如下:
1、代政府付拆迁补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代付拆迁补偿款
贷:银行存款
2、收代政府付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代付拆迁补偿款
3、开发商收到承接拆迁建筑服务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业务收入
政府前期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等含在政府土地一级整理成本中,属于土地整理的前期费用,在出让该整理后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弥补,开发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净地,契税按土地出让金成交总价计算缴纳,实际包含土地一级整理款即前期费用。
二、“替”政府履行义务
企业实际“替”政府履行拆迁、补偿义务。拆迁、补偿的相关费用属于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也是实务中“毛地”出让,政府从出让土地的收益中,返还部分给企业用于拆偿、补偿等。(企业的实际土地成本为:低地价+货币补偿+实物补偿)。
实务中,由于土地出让金返还已明令禁止的,所以政府返还时会以政府补助名义等方式进行返还,这里还需要分析政府和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一)账务处理两种方式
1.账务处理-冲减成本
借:银行存款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根据返还款资金用途对应冲减)
2.账务处理-作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二)税务处理:
方式一、冲减成本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注意: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冲减土地成本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下,要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冲减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2.土地增值税
冲减开发成本会减少扣除项目金额,增加项目的增值额,而土地增值税计算适用超率累进税率,所以冲减开发成本就很有可能导致适用税率跳档升高,从而影响土地增值税。
3.契税
《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方式二、作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需要判定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就需要判定补贴收入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2.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作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不征税收入很难适用,主要有以下原因:一般企业对于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核算,或政府没有出台专项管理办法,那么将会作为应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但该处理会较影响当期所得税,例如当期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成本费用较少,则会导致当期所得税费用高。
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是冲减成本、还是作营业外收入,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可能是时间性差异、也可能是永久性差异。
如果当期作收入,可能会有较高利润导致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冲减成本则在完工结转时体现,如果实现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时间性差异;如果发生亏损前期利润不能弥补后期亏损,且无后续新项目产生新增利润或超五年弥补期,则形成永久性差异。
综上,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到底如何处理?企业还需要根据相关资料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分析,进行不同账务处理以及税收处理,避免涉税风险。
来源:信合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郑斌 杨雪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入账需要哪些附件资料?
实务中我们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无论是后续开发还是自持建设办公厂房等,都应取得相应齐备的手续资料入账,以免在后续成本不予扣除给企业造成税费损失。土地成本入账应附有基本资料如下:
1.土地招牌挂或划拨等方式政府文件、会议纪要;
2.土地出让或划拨协议(合同);
3.取得土地支付价款所对应政府财政票据;
4.支付土地价款转账凭据;
5.土地评估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实务中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常见3种类型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观点一: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回购安置房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5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5000万元,企业已缴纳5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甲公司1000万元,用于回购回迁房款,此项目为老项目。
(1)增值税
甲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用于回购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若为政府回购回迁房的款项,实质可理解为甲公司销售商品房取得的销售收入。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及营改增36号文件要求,应将其款项确认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回购回迁房款项10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为商品房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据国税发2009年31号及相关税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确定实际毛利额。甲企业将完工产品移送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将其回购款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账务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预收账款 1000万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8.57万
贷:银行存款 28.57万
完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05万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8.57万
观点二: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乙公司招商引资项目。
乙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公司2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后期项目建成时招商引资,但未规定专项用途。
(1)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文件规定政府的这种形式补助,显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在所得税文件(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很显然乙公司取得的这2000万出让金返还,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要求,对于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根据规定,乙公司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款应当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与企业日常活动不相关,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2000万
观点三: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前期拆迁补偿款
丙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8000万元,企业已缴纳8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公司2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1)涉税分析
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将其部分返还给开发商,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对于实务中的此种行为,开发企业实则是为取得目标地块,代政府做的拆补工作,实质为代理项目,此过程不涉税,所以丙地产公司在收到政府返还的出让金2000万元时,不需要缴纳税费。
(2)账务处理
在账处理时企业前期发生的拆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核算,后期取得政府返还的用于拆补安置的出让金时,冲减成本即可。
丙地产公司前期发生拆补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0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丙地产公司收到政府返还款项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000万
实务中企业收到的政府出让金返还也有不同的形式及理由,对于出让金应如何处理,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返还出让金用途及目的,因此也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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