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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纳税?

2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5 11:54:30    

2000年医疗改革后,对医疗机构划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非营利性医院是否完全免税呢?答案是否定。

一、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第九条规定,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一) 的规定,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三、增值税。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及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35号) 的规定,经登记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 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級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这里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服务。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 对医疗机构,不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下列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1.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征增值税。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 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四、房产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五、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六、车船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七、车购税。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减)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八、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22 号)规定:“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综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政策,否则,不可以。

九、企业所得税。不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免税资格认定,但并不是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就一定免税,只有列举的免税收入才能免税,未列举的,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国办发[2015]45号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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