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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1 14:30:30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抑或邀请招标,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对于强制招标项目,由于公开招标的透明度和竞争程度更高,通常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招标方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或认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除此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相关部门分别出台实施《招标投标法》相关办法及规范管理邀请招标工作实细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邀请招标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发改标[2017]961号)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的认定标准为是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应当满足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同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应少于或者等于七人;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其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包括投标人投标费用(参照类似公开招标项目估算)、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等,比例过大是指超过百分之十五;三是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以市政府发布的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名单为准,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宣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相关审批、核准认定部门根据拟采用邀请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对项目是否可适用邀请招标作出认定。2019年1月11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发布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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