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54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8 11:31:44    


太多了,一个回答恐怕说不完,这里简单说几点:

1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提示:法律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保护休假的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被剥夺;

二是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不能影响女职工的经济利益。 2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提示: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如果用工单位对考勤有管理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避免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3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提示:进行报销时,需要提供产检的票据及住院单据。

4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提示:此处的假期,根据具体情况有明确天数规定。但这15天、45天的假期用人单位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5要保证三期员工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不得延长哺乳期女工的工作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规定了。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笨百科 鲁ICP备202405338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