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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当事人应如何选择?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5 10:45:40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既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当事人应当如何选择?

(一)有的当事人可能为了“双保险”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又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会告知当事人“任选其一”救济自己的权利,而不能同时选择。如果行政机关或者法院谁最先立案,则由最先立案的机关管辖。

(二)原则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申请一次,不能再进行二次行政复议申请。

(三)如果当事人先选择了行政诉讼,那么就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审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案件,审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有的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选择的时候,只能先进行行政复议,然后才能进行行政诉讼,这类案件称为“复议前置”,如果没有先进行复议机关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这类案件分别是:自然资源案件,有关纳税争议的案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者集中的案件。

1、当然对于自然资源案件前提是:

(1)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资源资源权属确权争议(比如张二娃跟李老根二人因为农村土地的纠纷)

(2)发生的争议行为是确权决定,而不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者是首次登记的。

(3)权益条件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遭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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