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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否更换前期物业公司,业主能主张什么权利?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9 21:45:36    



一、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因业主尚未确定,而由开发商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原由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条件下,由于小区公共部位的不可分割,决定了不可能由单个业主分别委托物业管理,整个物业小区应当形成统一的物业管理意志,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一种集体契约,由于该合同的特殊性,其不以每一位业主签字同意作为生效条件。

开发商为小区所有单个物业出售前的唯一所有权人,对出售前的物业负有管理的义务;在所有权逐渐区分转移的过程中,物业的所有权逐步转移到各个分散的业主身上,单个业主便成为了单个物业的管理义务人;在小区所有单个物业全部出售后,物业管理的义务人为业主。据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通常存续一定时间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即终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未经业主许可,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建设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按照法定程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如果前后两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重新选聘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免除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加重了业主的责任、排除了业主的主要权利的,则重新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未同意的业主不应具有约束力;反之,可以对未同意的业主具有拘束力。

四、前期服务合同期间,业主能向物业公司主张那些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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