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的社会责任
提及“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可能很多人会立刻联想到企业的各种社会捐赠等公益活动。然而,企业所承担的公益活动的多少就能直接反应企业所尽的社会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向社会提供符合或者高于自己承诺的商品。以下将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内涵、驱动因素以及中国企业当前的现状与出路等浅谈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
自从1923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RS)这一概念【[1]】,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经过了持续的发展。直到1953年,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的博文(Howard R.Bowen)发表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提出了“商人应该为社会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人们在追求利润、制定决策或遵循法律条文时以其所处的社会目标与价值为前提的义务,从而开启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研究。《财富》和《福布斯》等世界顶级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都将“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标准,可见西方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创造利润,使股东财富最大化,实现预期利润的同时,应当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主动兼顾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如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政府等的权益,将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社会各界存在以下几个维度的认识:一是社会责任一维论,即最初学者认为的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追求利润。二是企业社会责任二维论,即企业对内的责任,包括对股东、员工等的责任,以及企业对外的责任,包括对供应商、社区等的责任。三是企业社会责任三维论,即认为CSR内容就如同三个同心圆:内圈责任是最基本的企业责任,即有效执行经济职能,中圈责任是配合社会价值的变化而执行经济职能的责任,外圈责任是积极投入改善社会环境的责任。四是企业社会责任四维论,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职责,法律责任是指企业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伦理责任是企业基于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慈善责任是企业根据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期望自愿承担的责任。尽管在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后,对CSR的内涵和维度的研究向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转移,增加了CSR评价的可操作性,但本质上是对这四维内容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上的分解,其实质仍然遵循这四个维度。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的驱动因素。
经济责任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即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法律责任是企业生存的有力保障;而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则与企业的声誉、员工向心力及政治动机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然,企业只有做到“向社会提供符合或者高于自己承诺的商品”这一最基本的义务,才能为自己创造了生存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其他目标的物质保障。但这里所说的“承诺”不仅仅是对商品质量的承诺,也包括依法办事,对员工的合理回报等。可见,这里的分析与以上所提到的“二维论”及“四维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现状。
首先,中国企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急功近利的历史阶段。从总体上看,CSR在我国刚刚起步,大多数企业对其一无所知或是一知半解。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也是由观望、顺其自然到主动介入其发展,并试图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管制方式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方向和层次。对于我国的CSR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已经迫在眉睫。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种种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企业无视自己应尽的责任,如生产不合格或假冒产品,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压榨职工的收入和福利,逃避税收和社会缴费,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缺少诚信等等。
此外,误解“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内涵。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实力弱小,而无力承担社会责任。”这完全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狭义理解,甚至是扭曲。因为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符合或者高于其承诺的商品是其最基本的责任与义务,而这一责任与企业的规模并无必然联系。
当然,从客观现实来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也已取得一定的进步。尽管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但社会责任意识已有所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发展较快,出现了一批重视社会责任的知名企业。
第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出路。
从国际经验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资本与公众的矛盾问题,是为了解决企业与消费者的矛盾。没有正确的理念,资本就会过度地偏向少数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例如,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地攫取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可以减少企业生产成本,如果生产优质产品,不欺骗顾客,就要减少利润;如果要投身环保,减少污染,就更要减少利润。这无一不是矛盾,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清晰的商业伦理和经营理念,便可能陷入自私自利、互相诈骗的泥沼之中。如何摆正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如何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如何得以平衡?
首先,必须从观念入手。迪士尼创始人华特·迪士尼曾经说过,“当你知道自己的价值观是什么的时候,决策就不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作为社会的细胞——企业,为股东谋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如果企业只是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再加上人性自私自利的本质,就决定了人总是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在实践过程中,人性就会表现出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想而知。
其次,企业应与联合供应链体系的上下游企业联手建立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与供应链体系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实质上是使产品生产流通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通过一致性战略和一体化标准,建立共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链。企业可利用本公司制订的标准,由专人对供货商的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与供应商保持沟通,如定期召开供应商会议,定期公布核查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供货商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达不到要求的将被解除供货合约。
再次,政府多样化的政策手段。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手段多种多样,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包括企业在产品报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服务于企业,例如向企业提供信息、资讯,对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社会和环境责任方面向企业提供指导,向环保技术及其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有效竞争”政策的实施等。
最后,努力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积极营造企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一旦某个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不良行为”被曝光,会首先失去股民和投资商的信任,供应商和客户也会因此对未来的合作产生质疑,消费者便行使其“拒绝购买权”,该企业的产品市场份额便开始下降。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可以说瑞典媒体充当了“急先锋”。瑞典两公司曾由于进口电子产品含镉、铅超标,瑞典电视台、报纸进行了大量报道,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当企业社会责任成为瑞典上下都重视的问题时,遵纪守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成了所有瑞典企业在生产和发展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在瑞典,一个单纯有着“漂亮”经济报表和大力宣传的社会捐赠活动的企业,如果不能很好地为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不能遵守环境法规,就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
六,小结。
中国自古乃礼仪之邦,“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儒家管理思想,充满着管理与伦理及社会责任结合的先见之明;“义以生利、义利统一、以义制利”的思想构成了儒家的义利统一观,充分说明了义与利的统一,与目前企业伦理研究中企业的本质是盈利性和伦理性的统一不谋而合;儒家提倡“仁爱”原则,“民无信不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都强调个体对整体的责任和贡献;“信”在《论语》中出现了24次,可见其影响之大。
简言之,从企业社会责任谈企业管理,其实是一种全方位考虑的管理模式——股东、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等。然而,作为企业,首先要做到的还是为社会提供符合或者高于自己承诺的商品,这不仅是企业的立足之本,更是企业持续发展及实现其他目标的有力保障。
让我们的企业从“为社会提供符合或者高于自己承诺的商品”这一最基本的义务做起,坚决杜绝“毒奶粉”、“黑煤矿”及“富士康员工跳楼”等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事件,为企业提供更加健康的发展环境,让整个社会充满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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