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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意味着什么? 2年后执行吗?恐怕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23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9 11:20:34    


现代司法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自然是死刑。在我国,死刑有两种,一种是死刑,一种是死缓。顾名思义,死刑是立即执行死刑,而死刑缓期执行则需要经过很长一段缓刑期才能执行。

固执没有解释,全世界都一样。但这种死缓是中国独有的,被认为是我国刑罚制度的独创。但《刑法》规定,唯一的选择就是死缓两年。因此,死缓和缓期两年执行死刑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

那么,我国为什么要建立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制度呢?它最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30年的中国民主革命。当年11月,我们党通过了一项名为“《中央通知第185号关于苏区惩办帝国主义的办法的决议》”的决议。此次决议中,首次提出“死刑缓期执行”一词,目标受众非常明确,而且仅适用于外国人。试用期不限于两年,但不可定制。

我们党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决议?主要是因为当时对敌斗争的特殊历史背景。暂时停止对这些外敌执行死刑,主要是用来“交换俘虏”的。因此,暂停死刑是专门为了适应与敌人作战的需要而设计的。

到了1944年3月,情况再次发生变化。对外斗争不再是主要矛盾,死缓的功能和目标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同年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暂行司法制度》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并被认为有可能争取改革的人,可以判处“死刑保留”,以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军有识之士长官。



进行此更改后,任何当前目标都将有所不同。直到1951年5月,又颁布了一个《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其中规定:“对无血债、少公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的人,犯了应当执行的罪,就判处死刑。这是缓期两年执行的政策,强迫劳动看看后果。”

这一政策与现行缓刑的定义非常相似,可以视为当代缓刑制度的思想雏形。直到1979年,这项决议被写入《刑法典》,缓刑才正式成为一项特别法律。



毕竟,死缓是我国自古就有的传统。古代最常见的死刑是斩首。皇帝或各个政府机关判处这种刑罚时,总会说“秋后斩首”。这“秋后斩首”,与今天的死缓如出一辙。

古人之所以等到秋天才要求斩首,是因为古人强调一切都要按照天地之道进行。秋天是落叶萧瑟的季节,也是生机衰退的时刻。因此,秋季就成为了斩首的指定季节。二是留出足够的时间核实案件,防止冤假错案。这和现在的死缓是同一个目的。



通常来说,被判处死缓两年的,基本上就不会执行死刑了。因为我国《刑法》还规定“在死缓的2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后就变成无期徒刑;如果在此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后变成25年有期徒刑”。

当然,倘若2年期间表现恶劣的,死刑还是会如期执行的。但除非是罪犯想要自杀,出于正常的求生欲,被判处死缓两年的罪犯都会好好改造,希望能捡回一条命。所以某种意义上,死缓两年通常意味着不会执行死刑。



既然最终不会被执行死刑,肯定会有人对此存在疑问,那些穷凶极恶的死刑犯,难道就可以通过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侥幸活下来吗?

事实上,这个问题又变成了一项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存在争议的难题,即死刑废除问题。虽然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这些死缓罪犯相当于“废除死刑”的受益者。


对于这种比较争议的情况,我国在法律判决上也是相当慎重的。一般不会轻易给人判处死缓,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核对即复审程序,才能敲定。这样一来,也算是减轻了其本身的争议性。

回到死刑废除这块,其是好是坏在世界各国一直没有明确的结论。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极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又会导致社会犯罪率的飙升。直到现在,全球也只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关于其是否对社会有利,人类还有很长的一段探索之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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