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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的民事司法适用研究

74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20 11:55:31    



婚姻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婚姻自由原则本身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因而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难题。

因此,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其司法能动作用,将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质内涵通过具体案件进行演绎和阐明。法院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确定其具体标准,以实现婚姻自由原则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摘要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自主决定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的含义为:公民有结婚或离婚的权利,也有不结婚或不离婚的权利。《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所谓“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禁止家庭暴力”等三种行为均是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婚姻自由原则。

法律分析

1. 婚姻自由的界定

婚姻自由是一项法律原则,其与其他法律原则一样,都需要在法律条文中予以体现,并且需要明确其具体含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婚姻自由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界对于婚姻自由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既包括结婚登记自由又包括结婚自由;既包括结婚自愿原则又包括婚姻自愿原则。

虽然这些规定并没有对婚姻自由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这些规定体现了婚姻自由在不同方面的具体内涵。

因此,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当通过具体案件来加以阐明,这也是法院充分发挥其司法能动作用的关键所在。下面结合实际案例来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2. 婚姻自由的构成要件

婚姻自由的构成要件是指婚姻自由的构成要素,即婚姻自由的实质内容。

其中,婚姻自由的主体是享有婚姻自由权的人,即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即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必须自愿;婚姻自由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婚姻自由的价值取向是使男女双方都能得到幸福、美满。禁止借结婚名义骗取财物。”

法律把禁止买卖婚、包办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尊重与保护。具体而言,婚姻自由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3. 家庭暴力的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家庭暴力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暴力,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暴力。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制裁,但由于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进行认定时往往难以把握。

首先,要把握家暴行为的时间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打架斗殴等行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其次,要把握家暴行为的对象范围。在实践中,常常将家暴行为对象限于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

4. 重婚的认定

在现代社会中,重婚现象逐渐增多,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婚姻自由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见,认定重婚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构成重婚,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的核心在于判断一方是否明知另一方有配偶。

5. 离婚自由的限制

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是对婚姻关系中个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由于婚姻自由涉及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因而它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现代法治社会,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是必然的。

因为婚姻自由不仅涉及到当事人个人利益,还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出现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符合时,法律对其婚姻自由就会进行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离婚自由原则中包含有对夫妻双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和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结语

由于婚姻自由原则本身包含的内容较多,因此在处理婚姻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其司法能动作用,将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质内涵通过具体案件进行演绎和阐明。

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应当对具体案件中适用婚姻自由原则的构成要件进行严格审查,以实现该原则的正确适用。

而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当事人心理等因素,将婚姻自由原则的构成要件准确地运用到个案中,以实现婚姻自由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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