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转钱给小三,妻子起诉要追回!柳江法院:支持!
老公婚内转账给小三
这笔钱该怎么要回?
近日
柳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一名男子赠与行为无效
为其妻子要回了钱款
李女士与方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8年,方先生在某KTV结识孟女士后,两人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方先生瞒着李女士,多次向孟女士赠予钱财,其中不乏“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
李女士发现方先生的婚外情后,2019年与其协议离婚。2022年,李女士与方先生复婚。之后,李女士才发现老公有上述转账记录,于是诉至柳江法院,要求孟女士返还方先生赠与的款项1.22万余元,并将方先生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孟女士辩称自己对于方先生的婚姻毫不知情,应由方先生承担刻意隐瞒的责任。
柳江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行为应认定无效。方先生赠与孟女士的款项发生在李女士与方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方先生没有和李女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未经李女士同意,多次向婚外异性孟女士赠与款项,不仅侵犯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方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柳江法院在扣除事实认定不清的款项后,判决孟女士向李女士返还赠与款项1.2万余元。
柳江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生活的物质基础,处理好夫妻财产是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除夫妻约定及《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可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已婚人士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与《民法典》规定相违背,又违反公序良俗,为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负责人说,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乎社会稳定,已婚人士应当把控好与异性相处的边界,不要做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来源: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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