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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褒贬不一的放高利贷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三种情形

96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20 23:25:20    

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对于普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略高于等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人们或许可以理解,如果民间借贷的利息,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则不容易被人们接受。但是,人们在急用钱或需要“过桥”资金的情况下,无论多高的利息,都希望马上能借到钱用于救急。


正因为上述矛盾,因此,现实社会中,人们对提供高利贷者,或者放高利贷者褒贬不一。对此问题,我们不展开讨论,本文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具备这三种情形,或在特定情况下的放高利贷,会构成违法或犯罪,相关人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具体哪些情形呢?

第一,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又采取暴力手段催缴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中,尽管法律有上述规定,但一些放高利贷的人员,利欲熏心,无限制地提高利率,当借款人无法归还的时候,又采取各种暴力手段催缴,甚至是出现涉黑现象,这种情况会构成违法犯罪,而且,约定的超过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从商业银行套取资金,又放贷,可能会高利转贷罪。这种情况是指:伪造或提供各种虚假的证明材料,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又将贷款违规放贷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可见,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并获利得到一定的数额,则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三,官员或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所得,用于借贷或放高利贷,产生的收益,同样是违法所得;对于贪污受贿的本金及产生的收益,均为违法所得,一并没收上缴国库。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201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可见,上述三大情况下的放高利贷行为,会构成违法或犯罪,对此,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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