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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飞行员要向公司偿还190万培训费? 法院判决——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8 14:05:00    

飞行员入职航空公司时签订协议中提到,无论因任何原因在航空公司的服务年限不满八年八个月的,离职前均需向公司全额支付借款培训费,结果航空公司以“公司固定翼飞行业务进入停工停产状态”为由,将飞行员调岗降薪,并要求以需偿还的借款抵扣离职补偿。密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劳动者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2013年7月15日,飞行员胡某入职某航空公司,月工资约为46000元。后航空公司多次与胡某签订《飞行培训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变更书》,约定由航空公司借款给胡某,用于支付飞行员培训费,并约定胡某的最低服务期限。 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书》约定“乙方(胡某)向甲方(航空公司)借款200余万元并参加甲方所安排的培训后,应当履行不低于八年八个月的服务期。无论因任何原因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年限不满八年八个月的,离职前乙方均需向甲方全额支付借款培训费。”

2023年3月24日,航空公司向胡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应向航空公司支付借款培训费190余万元。2023年4月7日,航空公司与胡某签订了《离职协议书》。主要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31日解除……甲方(航空公司)将向乙方(胡某)支付离职补偿……包含了乙方因劳动合同及其解除而应得的全部款项……根据双方签署的多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变更书》等文件,由于乙方在服务期届满前离职,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借款培训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有权自本协议所约定的离职补偿中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借款,经抵扣后,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离职补偿,乙方亦无需向甲方返还任何借款。”

胡某认为,航空公司要求他向公司偿还的借款(培训费)并未真实发生,《离职协议书》是航空公司在利用他处于危困状态和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胡某于2024年3月19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所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仲裁委未予受理,后胡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航空公司表示,《离职协议书》的签署过程及内容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的效力瑕疵情形,合法有效。胡某在签署《离职协议书》时,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作为薪酬较高的专业飞行人才,明确清楚自己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且完全能够理解协议的内容。且胡某已在《离职协议书》中签字,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确认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和未尽事宜。

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向胡某发出解除通知书前,以“公司固定翼飞行业务进入停工停产状态”为由,安排胡某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待岗,并降低胡某的工资待遇,但航空公司未提交其公司固定翼飞行业务停工停产的相关证据。后航空公司安排胡某在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休年休假,胡某2次提出拒绝,航空公司亦未与胡某进行沟通协商。航空公司要求胡某支付其公司借款培训费190余万元,但也认可借款行为并未真实发生,同时,航空公司亦未提交其公司每年为胡某支出的培训费明细。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与胡某在签订《离职协议书》前,航空公司对胡某采取了待岗、降薪、强制休年假的行为,致使胡某长期无法提供飞行服务,收入降低。后又向胡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胡某支付巨额培训费,迫使胡某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签订《离职协议书》,且胡某不存在应当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的情形,可以认定胡某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且《离职协议书》中未对胡某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协议显失公平。故法院判决,撤销航空公司与胡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

北京日报记者:安然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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